本院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法庭二(少年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宁县城关凤烟副食品商行(经营者郭凤烟)与被告陈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法庭二(少年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宁县城关凤烟副食品商行(经营者郭凤烟)与被告陈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通知。届时允许群众旁听。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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