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晓明、吴世荣、吴世尾、陈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晓明、吴世荣、吴世尾、陈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届时允许群众旁听。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上一篇:本院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利平、邹家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本院定于2016年5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范盛春、邓秋月、童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