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判流程公开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 正文

(2018)闽0429民初929号判决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2 08:59:27 
字号 [ ]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伍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9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伍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泰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伍光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八年十二

上一篇:泰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的 公 告     下一篇:【送达公告】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伍光辉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06号 邮编:3544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