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429民初929号判决公告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伍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9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伍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泰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伍光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