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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国钦与被告陈德茂、童丽凤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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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陈德茂、童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钦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林国钦与陈德茂签订的还款协议;二、陈德茂、童丽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国钦保证金3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8日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12元、诉讼保全费2224元,合计8636元。由陈德茂、童丽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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