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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