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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旅行社有告知义务

文章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08: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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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王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东南亚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时间、线路、服务标准,王女士接受了工作人员的推荐。王女士交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旅游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费用不得低于1500元,旅游者必须自行前往上海浦东机场,如果需要旅行社接送,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支付,做护照的费用也由旅游者直接交给公安部门。王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

分析: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经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行程被取消。

启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出境游应特别强调旅游安全,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境外自费项目、旅行社接送旅游者地点和费用、购物注意事项等。尽管办理护照由旅游者个人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办证费用由旅游者自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有义务作出恰当的答复和引导。当然,旅游者也应当在交费前,主动向旅行社了解情况,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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