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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通知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4 1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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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并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四、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供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五、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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