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7:14:15 
字号 [ ]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一篇:司法救助指南     下一篇: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方法)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06号 邮编:3544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