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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被执行人傅某所有的位于泰宁县大龙乡李地村、开善乡岩坑村的森林资源资产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5 10: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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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7日上午10 时起至2019年3月8日上午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变卖标的:被执行人傅光顺所有的位于泰宁县大龙乡李地村的森林资源资产 [权证号:泰政林证字(2004)第05275号]、位于泰宁县开善乡岩坑村的森林资源资产 [权证号:泰政林证字(2009)第13387号]。

 

评估价:3640400元;起拍价:2329856元;保证金:300000 元,增价幅度:30000元。设有保留价。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9 1 2日起至2019 1 3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前往实地看样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使用。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网上变卖不需要支付佣金。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林地使用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9年 1月4日 17 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在变卖成交后一个星期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泰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账号:35050164790700000097  )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物仅为被执行人傅光顺所有的位于泰宁县大龙乡李地村的森林资源资产 [权证号:泰政林证字(2004)第05275号]、位于泰宁县开善乡岩坑村的森林资源资产 [权证号:泰政林证字(2009)第13387号]。该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被纳入生态公益林等事宜,请竟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了解,法院不承担相关的责任,相关的费用、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598-7839655,监督电话 0598-7838756                      

 

联系地址:泰宁县金湖西路210号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网址: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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