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二楼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城关江梅芳食杂店与被告友松副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二楼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城关江梅芳食杂店与被告友松副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届时允许群众旁听。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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