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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31 0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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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范本地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原则】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坚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是常态,不上是例外”的原则,严格把握“上黑”与“下黑”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录入、纠正、删除、屏蔽,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示标准】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具备上述情形的法院等单位从事公职的人员都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应按照第六条规定报市中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例外标准】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主债务人为所负债务提供了抵押物,且对受偿的顺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优先处置主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二)仅提供物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三)尚未对主债务人采取措施的其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

   (四)及时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

   (五)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要求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

    第四条【例外补充】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是有书面证明的残疾、低保户、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

   (二)被执行人是正常经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被执行人是从事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

   (四)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

   (五)被执行人是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或者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的被执行人;

   (六)被执行人是非诉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

   (七)被执行人是裁定执行终结结案的被执行人。

    第五条【录入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二)核实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及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核对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条件;

   (四)制作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

   (五)将执行决定书送达各失信被执行人;

   (六)在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例外程序】 对具备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对不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合议;

(三)将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意见报送本院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将审批材料报送中院执行局及分管领导备案。

除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决定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并报送市中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救济程序】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纠正程序】 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合议;

(三)将合议的意见报送本院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制作纠正决定书;

(五)在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将审批材料报送中院执行局及分管领导备案。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应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被执行人,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九条【屏蔽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或者屏蔽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详细记载在执行日志中;

(三)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合议,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予以准许;

(四)将合议的意见报送本院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五)在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将审批材料报送中院执行局及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条【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 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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